(2017)吉0702执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永亮、李元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68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永亮、李元龙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17)吉0702执第408号系同一法律文书,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英伟审判员 刘 忠 杰审判员 张 京 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