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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占坤与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坤,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王占坤,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王占坤,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王占坤,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占坤,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亭,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亭,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占坤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亭名下的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亭名下的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