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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声明与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声明,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70号申请人:陈声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陈声明与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申请人陈声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交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考核记录表,以证明陈声明具有加班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声明申请提交的考核记录表系在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控制之下,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城市宏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涉及陈声明的考核记录登记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