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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文花、李奎等与王传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花,李奎,李娟,李梅,王传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667号原告:王文花,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奎,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娟,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梅,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季荣寒,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贵,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石榴街道水务站。地址在东海县石榴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兵,站长。原告王文花、李奎、李娟、李梅与被告王传贵、东海县石榴街道水务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奎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传贵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县石榴街道水务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花、李奎、李娟、李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69114元、丧葬费30891.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7174.51元,计757180.01元,减去肇事方赔付的217600元,共计539580.01元。事实和理由:死者李青荣生前系施工项目经理被告王传贵的雇工。2016年7月8日在245省道东海县石榴街道农副产品交易基地路段推独轮手推车施工时,被张光阳驾驶的鲁J×××××号三轮汽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光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东海县人民法院调解,张光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7600元,其他损失没有赔偿。被告东海县石榴街道水务站系项目的施工方。原告认为,作为雇工的李青荣在实施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伤害,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传贵辩称,一、原告的诉讼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李青荣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承接农贸市场砌水表池工程,答辩人又将此工程承包给李青荣,每个水表池60元,李青荣是包工包料,等工程结束,验收合格才付款给李青荣,不是每天支付报酬给李青荣,因此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二、李青荣系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答辩人无法律依据。三、原告放弃张光阳余额赔偿,无权主张答辩人赔偿。被告东海县石榴街道水务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前,被告王传贵承包了东海县石榴街道农贸市场砌水表池工程,被告王传贵又将该工程包给原告亲属李青荣施工,李青荣包工包料,被告王传贵按每个水表池60元给付李青荣工程款。施工的时间、进度均由李青荣自行掌握。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被告王传贵向李青荣支付工程款。2016年8月22日上午8时30分,李青荣在砌完水表池回家途中,被张光阳驾驶的鲁J×××××号三轮汽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光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调解,张光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7600元,其余损失部分原告放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庄追武、李某、李坠启到庭作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原告亲属李青荣与被告王传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被告王传贵将水表池交给李青荣施工,由李青荣包工包料,每完成一个水表池,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王传贵支付给李青荣报酬60元,报酬在所有水表池工程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对工程完成时间没有约定,被告王传贵也不对李青荣进行管理和指挥,双方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李青荣与被告王传贵之间应为加工承揽关系。事发当天上午8点30分左右,李青荣在结束了施工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了原告的部分损失,被告王传贵并不存在选任、指挥等失误,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东海县石榴街道水务站在本案中存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现原告要求本案被告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