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步涛、徐云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步涛,徐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财保2号申请人施步涛,男,生于1980年8月15日,彝族,住弥勒市。委托代理人夏晴昱,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徐云丽,女,生于1967年10月16日,汉族,住弥勒市。申请人施步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云丽名下位于弥勒市XX镇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弥勒县房权证【2002】字第X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施步涛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码:XXX),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步涛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云丽名下位于弥勒市XX镇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弥勒县房产证【2002】字第X号)。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财产保全申请费2522元,由申请人施步涛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穆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