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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郑东影与姚立君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郑东影,被执行人姚立君:申请执行人郑东影与被执行人姚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2009)珲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立君于2017年5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郑东影支付执行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1290元。申请执行人郑东影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郑东影与被执行人姚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