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卢尚与肖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尚,肖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卢尚,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肖国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尚与被执行人肖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国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7260元,申请执行费5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卢尚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