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甘龙祥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龙祥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龙祥,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崇阳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龙祥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龙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14时许,为了在自家责任田栽树,被告人甘龙祥用打火机将田里杂草烧掉,因大火引燃田边杂草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勘查,过火面积87.778公顷(折合1316.67亩),其中有林地17.6893公顷(折合265.3395亩)、荒山荒地70.0887公顷(折合1051.3305亩),直接经济损失327378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李某1、罗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提取等笔录,被告人甘龙祥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龙祥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龙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甘龙祥在其责任田栽树,为了除掉田里的枯草,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里杂草点燃,杂草点燃后,火势被风引向田边杂草,大火向周围蔓延而烧毁附近的山林。经勘查,过火面积87.778公顷(折合1316.67亩),其中有林地17.6893公顷(折合265.3395亩)、荒山荒地70.0887公顷(折合1051.3305亩),直接经济损失32737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甘龙祥失火烧山现场图片、起火现场示意图证明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2、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调查图及调查数据表证明:本次火灾过火面积87.778公顷(折合1316.67亩),其中有林地17.6893公顷(折合265.3395亩)、荒山荒地70.0887公顷(折合1051.3305亩),直接经济损失327378元。3、证人李某1证明:2016年2月29日下午13时许,我在茶窝山上竹峦里栽树,看到对面井木林场的山上起了火,我就连忙打电话给村主任杨某,4,告诉他这边山上起了火。当时井木林场那里只有甘龙祥在他自己的田里栽树,他的田里有火烧荒草的迹地,火可能他烧荒草引起的。4、证人杨某,4证明:2016年2月29日下午2时许,我正在家里给桔子树剪枝时,突然接到本村五组李某1的电话说“梓木尖林场”井木分场发生了山火。据李某2讲甘龙祥承认山火是他烧责任田里的杂草好栽树引发的。5、证人李某2证明:2016年2月29日14时左右,我接到本村杨某,4主任的电话,说梓木林场发了火,我问是谁引起来的,他说是甘龙祥引起来的。6、证人罗某证明:2016年2月29日,我正在村委会护林防火值班,当日下午2点30分,我村副主任李某2电话报告我,回头村五组井木林场起火,我连忙电话联系杨某,4副主任,安排杨主任组织村民上山扑火。我村五组村民告诉杨某,4,说是甘龙祥烧荒田杂草引起的火灾,当时李某1也在那里做事,看到甘龙祥烧荒草引起火灾。7、被告人甘龙祥供述:2016年2月29日13时左右,我到我家责任田梓木尖林场对面栽树,上午也在那里栽树,我到田里后,先打了约20几个栽树的坑。大约14时,我就用打火机将田里的杂草点燃烧,目的是把杂草烧了好栽树。首先是用打火机点燃了田里的一处杂草,然后我又扯了一把杂草到先前点燃的火种上再次点燃烧。共点了两次两处。大约烧了20分钟左右,突然刮了一阵风,火就迅速通过机耕路上的杂草烧到山上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甘龙祥因烧荒不慎引发火灾,烧毁山林有林地17.689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7378元,损失重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甘龙祥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龙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甘龙祥的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兴宗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