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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商林乡二分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