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春莉与被上诉人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春莉,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春莉,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延龙,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未央立交东南角海联国际大厦一单元2403室。法定代表人郭善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峰,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春莉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春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延龙,被上诉人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已过有效期,其二审称营业执照正在年检中,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陕西善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春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王玉兰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