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10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国都与李培阶、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都,李培阶,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1056-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都,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培阶,男,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珞村3号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鄂洪民商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培阶夫妇共同财产即李培阶之妻李志霞名下坐落于武昌区宝安花园三期(加州花园)1栋10层10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04935。建筑面积196.24平方米)房地产和坐落于东方莱茵24栋1单元一层2号(合同备案号:市0508591。建筑面积127.67平方米)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培阶夫妻共同财产即李培阶之妻李志霞名下鄂A×××××奔驰车和鄂A×××××凯宴车。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