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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芝与被告孙占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芝,孙占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21号原告:赵秀芝,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系原告丈夫),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发区。被告:孙占文,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赵秀芝与被告孙占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秀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