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艾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艾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文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569735****被执行人艾小勇,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03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