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天亿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天亿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超,马燕飞,吴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天亿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燕飞,女,1983年5月17日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清,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生,住山东省金乡县。上诉人郑州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天亿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超、马燕飞、吴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超、马燕飞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