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4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乔煜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乔煜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510号原告: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亮,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喜,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高台县。身份证号×××被告:乔煜清,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乔煜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供热费,原告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