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志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军(男)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罚金,有本院调取的证据在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