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迎超、赵化彬与朱安全、朱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迎超,赵化彬,朱安全,朱伟,张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060号原告:郭迎超,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赵化彬,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安全,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伟,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雪军,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迎超、赵化彬诉被告朱安全、朱伟、张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超、赵化彬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安全、朱伟、张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迎超、赵化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6520元,由原告郭迎超、赵化彬负担。审判员 李雪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