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民初2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胜与杨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杨永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830号之一申请人:胡胜,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杨永维,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胜与被申请人杨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85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永维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xxx、xxx室房屋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永维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xxx、xxx室房屋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8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