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3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明霞与蔡保(宝)章、吴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霞,蔡保(宝)章,吴丽华,蔡文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478号之二原告:明霞,女,汉族,1978年6月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保(宝)章,男,汉族,1948年10月生,,住镇江市。被告:吴丽华,女,汉族,1947年11月生,,住镇江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文伟,男,汉族,1974年5月生,,住镇江市。原告明霞与被告蔡保章、吴丽华、第三人蔡文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明霞负担。审 判 长 陈 宁人民陪审员 吴 慧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安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