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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3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明霞与蔡保(宝)章、吴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霞,蔡保(宝)章,吴丽华,蔡文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478号之二原告:明霞,女,汉族,1978年6月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保(宝)章,男,汉族,1948年10月生,,住镇江市。被告:吴丽华,女,汉族,1947年11月生,,住镇江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文伟,男,汉族,1974年5月生,,住镇江市。原告明霞与被告蔡保章、吴丽华、第三人蔡文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明霞负担。审 判 长 陈 宁人民陪审员 吴 慧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安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