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1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1923杨利萍与张国丰、郑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萍,张国丰,郑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923号之一原告:杨利萍,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生,,住丹阳市。被告:张国丰,男,汉族,1979年3月9日生,,住丹阳市城市。被告:郑雪雪,女,汉族,1994年1月14日生,,住丹阳市城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利萍与被告张国丰、郑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