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金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金海,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2008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10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金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内06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没收毒资350元。被告人马金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海以认可原审判决对自己的定罪、量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金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金海撤回上诉。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春梅审 判 员 乔四厚代理审判员 康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