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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伟与张德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文,周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剑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云,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张德文因与被上诉人周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德文以与周伟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德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上诉人张德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