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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大攀与涂凌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攀,涂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攀,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被执行人涂凌杰,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王大攀与被执行人涂凌杰债权债务概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鄂09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大攀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凌杰已主动全部履行完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的债权为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