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西安浐灞生态区义平模板销售处与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义平模板销售处,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国,任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义平模板销售处,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北区1排1号。经营者:杨义苹,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该销售部。被执行人: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6号中城国际心岛公寓B座3层4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建国,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02084251。第三人:任敏侠,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小惠乡中惠村中留组,身份证号码:61052819641225634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义平模板销售处与被执行人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义平模板销售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张建国、任敏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陕西圣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的说明,证明该所于2007年6月29日出具的陕中庆验字(2007)363号验资报告为虚假验资,股东张建国出资1020000元、任敏霞出资980000元构成虚假出资。陕西圣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更名为陕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建国、任敏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向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义平模板销售处履行本院(2016)陕0111民初字14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波审 判 员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