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章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614.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义务;同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同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