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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阚宏生与李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宏生,李红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796号原告:阚宏生,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郑克兵,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肥东县,系该村委会负责人。被告:李红林,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阚宏生与被告李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阚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的“肥东润园生态家庭农场”务工,2017年1月2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5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阚宏生在肥东润园生态家庭农场务工,肥东润园生态家庭农场系个人独资企业,而被告李红林系该企业的员工。故原告起诉被告李红林,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阚宏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