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小丽与严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丽,严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8号之三申请人谢小丽,女,1985年9月5日出生,住思南县。被执行人严雪峰,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务农,住思南县。谢小丽与严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小丽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严雪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申请人谢小丽借款人民币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申请费6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严雪峰之妻子朱莎(系思南县人民中医院正式职工)自愿用工资为其担保,由法院提取其公积金10000元偿还申请人借款,并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代被执行人严雪峰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元,其余款项由被执行人严雪峰在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现申请人谢小丽以此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仁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