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春发与胡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发,胡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郑春发,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日华,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春发与被执行人胡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郑春发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春发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