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52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赵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