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孟万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29号被执行人:孟万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昌市25区报社家属楼3口*楼右室。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孟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甘03民终425号民事判决,确认:孟万生应负担诉讼费738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2月23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万生向本院交纳诉讼费788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斌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