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2执恢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2执恢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利勇。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王兰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人民币8,102,910元进行了执行。同时,本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DA5**别克商务车、川D698**雅阁轿车,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车辆转让协议》,协议以人民币150,000元价格将上述车辆转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同时,经本院依职权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查实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停产,由当地县政府专门成立的协调机构监管,其资产、生产设备处于被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状态,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时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7102执恢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刘鹏武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钮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