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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福同、邓玉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同,邓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同,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邓玉玲,汉族,住威海经区。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义务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