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117蔡玉与张军、王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张军,王保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117号原告:蔡玉,。被告:张军。被告:王保生。原告蔡玉与被告张军、王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蔡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