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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117蔡玉与张军、王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张军,王保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117号原告:蔡玉,。被告:张军。被告:王保生。原告蔡玉与被告张军、王保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蔡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