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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字第665号原告:卢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剑,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玲,女,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南召县,系被告王某1之母。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7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2,现随被告方生活。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卢某于2017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5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2随被告王某1生活,王某1自愿承担王某2的全部抚养费,卢某对婚生女孩王某2享有探望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