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544张洪权与李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权,李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544号原告张洪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翀、贾梦莹。被告李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权与被告李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洪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洪权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淑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