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运志西医内科诊所、龙连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运志西医内科诊所,龙连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运志西医内科诊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路**号*楼。主要负责人:高运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连生,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再审申请人高运志西医内科诊所(以下简称高运志诊所)因与被申请人龙连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9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运志诊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龙连生并未对认定高运志诊所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以及用药与龙冬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提出证据证明,高运志诊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龙冬生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均没有任何因治疗引起的异常反应和不适,其是离开诊所后一个多小时才死亡。高运志诊所已向法院提交了所有医疗文书。龙连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高运志诊所存在医疗过错,且其明确拒绝进行专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一、二审判决在缺乏有效证据、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形下,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作出判决,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高运志诊所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高运志诊所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高运志诊所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龙连生的胞兄龙冬生于2015年2月16日前往高运志诊所治疗,高运志诊所经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对龙冬生进行静脉注射,输液完成后龙冬生自行回家,约一小时后突发抽搐,抢救不及于当日死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就龙冬生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龙冬生符合在患冠心病及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共同作用而死亡。由于龙冬生就诊时间短,死亡发生突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完整、充分的诊疗记录及病历资料。一、二审法院根据死亡原因鉴定书以及现有证据运用法律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认定高运志诊所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决高运志诊所对龙冬生的死亡结果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高运志诊所申请再审主张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运志诊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运志西医内科诊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