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共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存根)(2016)湘132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行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方共凡,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圳上镇徐家村第五村民小组009号。被执行人陈让元,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2日9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45元,执行立案费473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 此 通 知执行员 :曾均安审批人:刘涌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