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祖洪与江建英、江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洪,江建英,江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087号原告:张祖洪,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晖,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英,女,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江惠英,女,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张祖洪诉被告江建英、江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祖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祖洪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祖洪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