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由俊岺、刘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由俊岺,刘明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抗2号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由俊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浩,男,1986年7月14日,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路283号创展大厦。法定代表人:于霞,总经理。申诉人由俊岺因与被申诉人刘明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津检二分院民监【2017】1282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孙诗怡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