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委员会、某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委员会,某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102民初5059号原告: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纸房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荣军、卢映彤,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告:某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203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国资委)、某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9日,原告改制前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同总额2000万元整,约定被告某某公司付定金30%,交付定金三个月后支付进度款20%,原告自收到定金后6个月内交货。被告交付定金598万元后,一直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原告为此拒绝交付货物。该事实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8号生效判决认定,即被告某某公司未付进度款行为违约,原告未违约,被告某某公司交付的定金400万元不予返还。但该数额不足以弥补被告某某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为履行合同,购买了原材料1040余万元,包括标准件和非标准件(专用件),被告某某公司违约后,导致原材料闲置浪费。尤其是非标准件其他合同无法适用,被告尚未赔偿原告损失,其中含税款损失70万元。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改制前为石家庄某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后与股东石家庄某某专用设备总厂经被告���家庄市国资委批准进行改制,于2009年8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由于被告国资委监管不力,未有效向被告某某公司主张权利,处理好遗留问题,直至诉讼发生,对原告损失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考虑诉讼成本等客观情况,原告当时未提反诉,现依法另行起诉被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3705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07年12月29日,其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合同签订地点均在山东省东营市。第十四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东营市人民法院起诉。”基于此,本案纠纷属于约定管辖,按照约定管辖,应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才符合合同约定。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不力,未有效向被告某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属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即使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因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亦不应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原告故意利用立案登记制的漏洞,恶意损害其管辖利益。而且,从原告诉讼请求上看,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该是被告某某公司,其违反合同相对性,向第三人主张合同利益,亦于法无据。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原石家庄某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订的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东营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右上方均注明“签订地点:东营”。由于东营系山东省地级市,下辖多个县区基层法院,故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确,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应适用合同纠纷普通管辖的规定。由于石家庄市国资委并非本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主体,故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依据石家庄市国资委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另原告亦未提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辖区的证明,被告某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东营市南一路203号,该地址属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辖区。综上所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某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