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俊,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法定代表人:舒光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何某、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