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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张小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张小江,梅盛,章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新兴街2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5539-7。法定代表人郭鲜红。被执行人张小江,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梅盛,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章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张小江、梅盛、章益(2017)浙1022执85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章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小江返还给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7823.59元,并支付罚息11455.67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为7181.55元)。被执行人梅盛、章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梅盛、章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小江追偿。由被执行人张小江、梅盛、章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360元,申请执行费1347元。但被执行人章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益存款78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