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与刘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刘小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874号原告: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礼贵,总经理。被告:刘小兵,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与刘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启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并承担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费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程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刘小兵户籍地不在本院辖区,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小兵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启程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