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燕生与邱建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生,邱建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855号原告:陈燕生,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丰县。被告:邱建全,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乐安县。原告陈燕生诉被告邱建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陈燕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陈燕生负担。审 判 长 熊朵云代理审判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黄欣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