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代晓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67号被执行人:代晓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代晓雷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6)鲁132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该案与本院同期立案的(2017)鲁1321执345号执行案件案由相同、执行案件相似,因此可以与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321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