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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吉仕铁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仕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611号原告吉仕铁,男。委托代理人吉仕高(吉仕铁之弟),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执行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元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道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吉仕铁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吉仕铁诉称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现原告支付保险金230000元;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2013年3月13日,案外人株洲通顺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主险为“沿海船舶一切险”、附加险为“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保险船舶为“湘株货0869”号。被告向案外人株洲通顺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期自2015年3月15日零时起至3016年3月14日24时止。2016年2月18日14时15分左右,原告在湘株货0869号船上工作被皮带绞断右臂受伤致残。原告作为在湘株货0869号船上工作的雇员,受到意外伤害后有权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赔偿23万元。(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在保险赔偿限额内50万元负责赔偿,减去以赔偿的27万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13日,案外人株洲通盛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主险为“沿海船舶一切险”、附加险为“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原告在船上工作受到人身伤害,且涉及“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核查,“湘株货0869号”船舶航运在湖南湘江流域株洲段,湘江系长江流域重要支流之一,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水松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