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文静与安英文、张德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安英文,张某,展某,陈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305号原告:马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被告:安英文,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张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被告:展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被告:陈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被告:李某,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原告马某诉被告安英文、张某、展某、陈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安英文的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全额退还原告马某。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脱兴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