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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5

案件名称

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南侧阳光棕榈园4幢043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有云,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有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48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有云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恺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皖0122执738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1、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48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祥琼相应价值财产。2、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122执738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1、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48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祥琼相应价值财产。2、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皖0122执738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0122执7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1、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2、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