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丹、钱蜀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钱蜀军,张颂军,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蜀军,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颂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号五金机电城10号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7428-8。法定代表人:钱蜀军。被执行人:张扬,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钱蜀军、张颂军、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张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丹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蜀军、张颂军、张扬、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履行担保责任向银行支付的借款本息4531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蜀军、张颂军、张扬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最高额抵押,且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且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刘丹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目前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助理审判员 李 欢 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军贵(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