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小军与王绍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军,王绍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2号原告:杜小军,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文,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负责人:尤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该公司员工),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定代表人:张成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武(该公司员工),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军与被告王绍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杜小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绍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杜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小军撤回对被告王绍文的起诉。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